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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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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許可證是公共場所在經營開業前,經衛生管理部門批準的法定憑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該條例適用于包括賓館、飯館、旅店、公共浴室、影劇院、體育場、商場等各類公共場所。
公共衛生許可證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公眾健康:通過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預防疾病的傳播,為公眾創造良好的衛生環境,保障其身體健康。
提高管理水平:促使公共場所經營者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對衛生狀況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整體衛生管理水平。
促進行業發展:有助于推動公共場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升服務質量,增強行業的競爭力和信譽度。
申請公共衛生許可證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提交必要的申請材料,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等。
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包括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方面。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需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辦理公共衛生許可證的流程一般如下: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收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審查: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辦理條件。
決定:
申請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
申請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制證:制作證照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準予行政許可的發放證照,不予行政許可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可通過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
公共衛生許可證的監管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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