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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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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適度集中布局。
安全、適用、美觀、經濟。
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與自然環境協調,鼓勵采用通用圖集。
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鄉規劃。
盡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禁止占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確定的城鎮或鄉村道路用地。
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區、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內建設村民住宅;位于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和低易發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不得危及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設施的安全。
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農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原件1份)。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人口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原件)。
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原件1份)。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復印件1份,核原件)。
房屋所有權證明材料(限改建、擴建的;復印件1份,核原件)。
建筑設計方案圖或通用圖集(擬建層數為三層但未使用通用圖集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原件2份)。
涉及鄰里關系的,需提供鄰里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書面意見(涉及減少原有間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通行及其他對他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形,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農村村民新申請宅基地或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原件1份)。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人口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原件)。
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原件1份)。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積的書面意見及附圖(復印件1份,核原件)。
建筑設計方案圖或通用圖集(擬建層數為三層但未使用通用圖集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原件2份)。
房屋所有權證明材料(限改建、擴建的;復印件1份,核原件)。
涉及鄰里關系的,需提供鄰里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書面意見(涉及減少原有間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通行及其他對他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形,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農村村民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原件1份)。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核原件)。
農村宅基地申報表(原件2份,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需在此表上簽注意見)。
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原件)。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限改建、擴建的;復印件1份,核原件)。
因地質災害遷建的,需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地質災害鑒定材料(原件1份)。
確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和補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搬遷新建戶還應提供舊宅基地的處置方案(原件1份)。
鄉鎮(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或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但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意見(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持申請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鎮(鄉)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不同意的,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主城區二環以內(具體范圍見附件)和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鎮(鄉)人民政府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應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鎮(鄉)人民政府認為涉及公路、河道、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持申請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鎮(鄉)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同意的,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不同意的,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用地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沒有設鎮(鄉)人民政府的區域,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村民建設限額以上的住房,應辦理施工許可證。村民建設限額以下的住房,應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具備專業能力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開工前由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填寫《重慶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備案表》,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住房產權人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農村住房使用、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的單位(個人)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主體。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密切協同配合,細化監管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共同把好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安全關。
農村住房建設選址堅持“保障安全、保護生態、符合規劃、方便生活、有利生產”原則,引導以8-10戶為起點,“小”“微”適度集聚布局。
重點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等要求,擬建層數、層高和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定等。
對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房的,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經批準異地新建的村民,應簽訂《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同時按照“建新房拆舊房”的要求,將舊房拆除并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宅基地審批重點審查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擬用地的面積、權屬和地類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原宅基地處理方式等。
對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宅基地審批手續,以及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但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拆除。
農村住房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村民建設2層(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經過結構安全專項審查),或者選用區縣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房建設圖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照施工過程“五到場”要求(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分層承重構件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加強農村住房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農村住房建設完工后,建房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和規劃驗收申請。通過用地和規劃驗收后的限額以上的住房,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限額以下的住房,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和村民應對施工質量情況進行檢查。住房通過竣工驗收或施工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農村住房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照設計用途或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檢查、維護、修繕。發現住房出現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同時立即采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置警示標志等應急措施。
改擴建的農村住房應為合法建筑且舊房主體沒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鑒定為D級的住房,原則上應拆除后重建。對改變承重結構體系或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的行為,村民應對擬改擴建的住房進行鑒定后,再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出具設計方案。
自住自用的農村住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巡查,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經營活動,并報告區縣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村民拆除農村住房前應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施工單位進行拆除。村民應充分考慮住房拆除對毗鄰建筑的影響,告知毗鄰建筑產權人(使用人),必要時先組織人員、財產轉移。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技術力量或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因地制宜編制農房建設圖集并持續更新,免費供村民建房選用。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合理劃分服務片區,分片區落實專職(兼職)技術人員提供設計服務。
各區縣按照2025年底每個涉農鄉鎮(街道)平均有20名以上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的要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免費組織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區縣、鄉鎮(街道)建立本轄區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名錄,供村民建房選擇。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有資質且有意愿服務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名錄,以及建筑、結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名錄,供村民建房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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