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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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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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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專業工程資質管理,規范專業工程資質的獲得與使用,保障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施工質量,根據《工程建設資質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以下是詳細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于八百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個,每個工程額不低于三十萬元,其中至少有一個工程額不低于一百五十萬元;(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五)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二)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兩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三)近三年內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于四百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個,每個工程額不低于十五萬元,其中至少有兩個工程額不低于五十萬元;(四)取得丙級資質一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十三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高級、中級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七)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十七條 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十八條 未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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