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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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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盛尚書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服務范圍包括各項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設計資質、監理資質、房地產資質、壓力管道資質、電監會資質、造價招標資質、資質轉讓、維護;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人才招聘、證書辦理、證書掛靠;進疆備案、企業 AAA 信用評級、繼續教育培訓、三類。
新疆匯誠百信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全疆施工資質、設計資質、房產資質、勞務資質代理、新辦、升級、延續等業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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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諾資質提到的新疆建筑資質代理公司,但未明確具體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資質掛靠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會給建筑市場帶來諸多不良影響。
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人因掛靠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掛靠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由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并且,被掛靠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掛靠所得收益,并有權就掛靠行為對掛靠人、被掛靠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目前審判實踐中,法院大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 號)第 1 條規定,認定掛靠施工行為因違反了有關建筑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強制性規定,施工合同無效。
被掛靠企業可能面臨行政風險,結合《建筑法》第 66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 54 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1、73 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 15、17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可以進行相應處罰。
識別新疆資質掛靠公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2019 年 1 月 1 日實施)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等。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 54 條、《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 25 條的規定,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見訴訟。
實踐中判斷是否掛靠行為,可以從三個方面考察:
有無產權聯系,即其資產是否以入股或合并等方式轉入現單位。
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義搞變相的獨立核算。
有無嚴格、規范的人事任免、調動聘用手續等。
新疆為打擊資質掛靠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在資質審批環節采取實名核驗、動態核查等措施。企業申請資質涉及的專業技術人員需通過建設云小程序進行實名核驗,人員通過刷臉驗證后,才能被用于業務辦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新疆建筑市場監管平臺(新疆工程建設云)已與市場監管、政務服務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投標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消防云、智慧工地等多個業務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建筑業企業予以清理,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進行相應處理。
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一旦發現資質“掛靠”,給予降級直至吊銷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將被掛靠企業記入不良行為黑名單中予以公示,視其情節,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場準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在新疆,資質掛靠公司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實務中,掛靠法律關系的認定應重點審查: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是否以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等,以此來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否為掛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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