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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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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考培訓屬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相關通知對其進行規范管理。通知明確了對藝考培訓的一系列要求和規定,旨在加強藝考培訓的規范管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培訓質量。
藝考機構必須“證照齊全”。開展藝考培訓必須取得藝術類校外培訓資質,統一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合規機構名單。
申請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舉辦者。
具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具有與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對開辦資金(如杭州規定不少于 100 萬)、場地租賃期(如深圳規定不少于 3 年)、開設班額(如成都規定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學校)等也有規范。所在地“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一般在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或可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在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實踐中,由于辦學許可證的取得對于辦學場所的面積、租賃期限以及消防合規的要求比較高,導致大量的辦學場所(教學點)和教育機構無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實踐中,大量的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教育咨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雖然并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但是其事實上招聘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其與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未成年人)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實踐中大量存在未簽署書面合同的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司法實踐中不得不面臨的問題。
從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與無許可證辦學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效力相關法律規則可以為如下幾點:
教育機構超范圍經營,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教育機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幼兒園、學歷教育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K12 校外培訓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中外合作辦學必須審批。
《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刪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民辦教育促進法》來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教育機構不存在例外的監管規則。
“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于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是否需要取辦學許可證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對于辦學是否屬于特許經營,設置辦學許可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教育培訓行業是否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
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的通知》,對藝考培訓規范管理作出全面部署。通知從源頭就校外藝術培訓機構的“培訓主體、從業人員、招生行為、安全底線”等方面進行嚴格規范。
針對當前校外藝術培訓存在的亂象,提出了全面規范藝考培訓行為,強化培訓機構監管,保障學生校內外銜接管理等措施。具體包括:
增設監管主體、拓寬監管渠道。賦予參與藝術培訓的學生、家長相應監管權,設立相應的監管投訴渠道,確保監管投訴順暢無阻,意見反饋及時有效。
開展周期培訓、規范行業運營。對校外藝術培訓機構和教師開展相應的經營管理培訓教育,明確運營“紅線”,制定機構經營標準,設立“黑白名單”,加強教師準入標準和常態化師德師風規范培訓。
完善評價標準、形成多元評價。發展多元評價,包括評價主體多元化、評價內容多元化、評價方法多元化,全方位評價藝術培訓機構,確保評價結果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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