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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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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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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錄湖北政務服務網提出獲取《企業資質核查意見》申請。
申請企業注冊人員滿足現行資質標準要求的,省廳出具《企業資質核查意見》。
按照現行資質管理規定及資質標準要求填報有關信息提交分立申請,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并對承諾內容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省廳收到企業資質分立申請后,按照現行資質標準要求對企業注冊人員等內容進行核查,經核查合格的,準予分立。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立。
申報單位為事業單位或其申報人員有事業編制(軍隊單位除外)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
分公司為非獨立法人,不能申請資質分立。
對直接進行證書變更的,原、新企業的凈資產、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人應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
企業應保持現行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接受審批機關的動態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企業依法終止的。
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務院(國發〔 2021 〕 7 號)、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市〔 2021 〕 30 號)規定,省廳轉發了上級文件(見《湖北省住建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
涉及的規章和政策文件包括: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
《關于廢止〈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等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49號)
《關于印發〈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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