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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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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轉包資質公司是指那些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公司。轉包的性質屬于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根據《合同法》第 79 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義務不得概括轉移。法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以直接分包的形式全部轉包,故轉包無論是否經過發包人同意,均屬于無效行為。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 號),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合法的轉包需要為了發包人利益,由總包人進行協調、經過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將并非屬于必須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不屬于發包人將工程進行肢解分包的情形。《建筑法》等法律明確禁止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轉包的認定是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工程轉包存在諸多風險,如可能導致工程質量無法保證、施工安全隱患增加、合同糾紛等。為防范這些風險,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合規管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例如,在實務中應明確“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利用自身資質、能力和業績等優勢條件中標或承接工程后,轉交給其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實施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轉包”這一問題,遵循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在國際工程中,中國建筑企業從境外項目業主或總承包商處承接工程后,轉包給其他國內施工單位的,盡管國家鼓勵對外承包工程,不能因案件存在涉外因素而視為有效。例如,某建設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企業)與某部隊簽訂了《營區周轉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轉包被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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