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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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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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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資質不能出借。建筑工程資質是建筑施工企業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法定證明,具有嚴格的專屬性質。出借資質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和行業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憑借自身的實力和資質條件來承攬工程項目,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如果隨意出借資質,將導致建筑市場秩序混亂,無法保障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四條對此進行了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工程資質出借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行政責任風險:建筑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民事責任風險: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借用人以出借人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無效。一般建設單位不會發現借用資質的事實,因此合同能夠正常履行,建設單位一旦發現,則建設單位有權隨時要求停止施工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借用人與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簽訂的以出借資質為主要內容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可能導致出借人承擔責任后無法向借用人追償。 勞動風險:資質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義雇傭勞動者,則出借人要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借用人雇傭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損害則要承擔雇主責任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
案例一: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裝公司因違法出借資質,攤上一樁借貸糾紛官司。2012年4月,時方、金建民、金建國三人商議,以時方名義,借用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裝公司的資質拿下項目。后時方向金建民借款本金合計1135萬元,未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金建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與時方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甲公司承擔責任,后經檢察院抗訴,案件得以糾正。 案例二:劉某借用B公司的資質承包A公司發包的某小區供配電工程,A公司在簽訂施工合同前就明知劉某借用B公司資質。后案涉工程經檢測鑒定出現部分質量問題,A公司就因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產生的鑒定費用、修復整改費用、公證費用等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B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最終判定A公司與劉某均對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A公司承擔70%的責任、劉某承擔30%的責任。同時,被掛靠建筑企業B公司應對掛靠人劉某造成的質量損失以及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為防范建筑工程資質出借,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以降低出借人的風險。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并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設備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保管相關印章: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文件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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