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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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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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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的轉讓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辦學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即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同時,民辦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尤其是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亦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
辦學許可證轉讓之前,教育機構轉讓需要辦理培訓機構變更登記程序,但是辦學許可證是不能轉讓的,需要重新辦理。變更流程如下:
教育機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登記表》。
指定(委托)經辦人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園長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變更舉辦者,需提交:
原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和變更后新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單位舉辦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舉辦者需出具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刑事制裁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
原舉辦者和變更后新舉辦者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移交問題的合約(此合約必須在市教育局經辦人見證下簽署)。
變更地址,變更后新地址校舍的產權證明、消防驗收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
在辦學許可證轉讓過程中,有諸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轉讓辦學許可證是違法行為,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不能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在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轉讓方(“賣方”)存在風險:
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
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也存在風險:“學校轉讓協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情況下,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在(2021)粵20民終8618號案件中,康長生與孫愛娟簽訂了藍天托兒所經營權轉讓合同。一審判決認定該合同無效,理由是其違反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二審法院認為該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包括:民辦教育事業雖屬公益性事業,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并未明確禁止民辦學校經營權轉讓;相關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且屬公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作為認定涉案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依據;涉案經營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轉讓的標的包括生源、師資、市場聲譽和口碑等無形資產,轉讓價格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已按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認定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也會極大地浪費社會成本。
辦學許可證轉讓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對于轉讓方(“賣方”),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導致轉讓協議無效,需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還可能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對于受讓方(“買方”),若轉讓協議因違法而無效,購買、收購目的無法實現,且學校舉辦者未變更,在處理學校事項時將面臨諸多阻礙和牽制。例如,在一個真實案例中,武女士接手了李某的兩家無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后向法院起訴主張轉讓協議無效要求返還轉讓款,但一審和二審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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