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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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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更換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如果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然后,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條件包括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且在變化后的10個工作日內;涉及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等主體資格變更的,已在主體資格許可部門完成變更。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更換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預核準通知書
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使用證明。倉庫地址名稱變化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在進行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更換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與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更換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7號公布 )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78號公布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更換通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具體來說,如在長沙縣,可前往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市監所辦理,辦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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