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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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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借用資質,指的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認定無效。
在一些案例中,出現了不同的情況和判決結果。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在高新法院發布的2019-2021年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明確了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管理費的處理規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已經收取了管理費,實際施工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某具體案例中,2015年7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代表協勝公司(承包人)與恒興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1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與協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了相關施工和款項事宜。
(一)出借資質的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對于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重大質量問題,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地質地基和氣象條件風險
工程發包人提供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有時與實際出入很大,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延長工期,從而增加施工成本。氣象條件的變化也可能影響施工進度和成本。
(三)風險防范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被告作為缺乏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借用有資質的某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裝飾裝修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
借用資質,就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管理費的前提下,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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