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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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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掛靠別人資質,是指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建筑行業中較為常見,但存在諸多風險。
法律風險:掛靠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相關方需承擔法律責任。
經濟風險:被掛靠方可能面臨工程款回收困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經濟損失。例如,若掛靠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或拖欠款項,被掛靠方需與掛靠方共同承擔責任。
信譽風險:一旦掛靠行為被曝光或引發糾紛,會損害被掛靠方的企業信譽和形象。
經營風險:可能影響被掛靠方的正常經營秩序,干擾其市場競爭地位。
建筑公司掛靠別人資質的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
《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因建筑公司掛靠別人資質而引發的糾紛案例。
例如,在“掛靠人、被掛靠人及發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及付款義務承擔問題”案例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為避免建筑公司掛靠別人資質,可采取以下措施:
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要求掛靠單位提供基本經營資料,了解掛靠單位的資信情況,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
采用內部承包方式:被掛靠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因為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建筑勞務合法分包合同。
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有效避免勞資糾紛、材料款糾紛等。
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被掛靠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完善勞務管理,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
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工程竣工后,被掛靠單位可要求掛靠單位將竣工的相關資料報公司備案,并將掛靠工程上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情況以書面形式給予說明。
目前對于建筑公司掛靠別人資質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給他人可以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至4%的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掛靠行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對建筑公司的掛靠行為進行舉報,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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