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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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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合同違約風險:建筑合同通常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盡管合同責任和風險由掛靠單位承擔,但被掛靠企業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一旦掛靠單位出現諸如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問題等合約問題,
行政處罰風險:若發生涉案糾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規定的掛靠費,相關行政部門可對出借資質證書的建筑企業處以罰款,并可能對企業進行取消資質或降低資質的行政處罰。
權利主張風險:建筑企業出借資質證書時,若項目承包商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發包方有權主張以下權利:
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員的資質標準收費。
若實際施工人員無資質或不符合資質要求,發包方可能只支付工程項目的直接費用。
若出借合同規定了非法分包責任,發包方可依合同主張自身權利。
連帶賠償責任:因工程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個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有效防范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投標法人簽到制: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時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由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這樣既能增強投標法人的責任感,又能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往來資金轉賬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中標合同中要求投標人提供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限制借用資質。
中標資質回訪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其他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并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設備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文件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案例一:某商品住宅工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授權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經理承認,乙以交管理費的名義承攬該工程,B公司未與乙簽訂勞務合同,未幫其繳納社保。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B公司改正出借資質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
案例二:在某酒店工程中,韓某強借用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承建,后與譚某義、劉某劍簽訂勞務施工承包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勞務費。
相關部門對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主要有以下監管措施: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認定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相關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能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承攬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出借方與使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后,責任承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出借方責任:建筑企業通過非法出借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的,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連帶賠償責任:因工程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質量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建筑企業與使用該企業名義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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