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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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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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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體轉讓
整體轉讓主要適用于省內轉讓,即將公司作為一個整體全部轉讓給對方。對于受讓方來說,、證書有效期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然后進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許證書等變更,最后完成交接。但這種方式的嚴重弊端是轉讓方的民間債務無法查詢,這是受讓方需高度注意的問題。
2. 資質分離
母公司將要轉讓的資質平移到該子公司,受讓方全資收購該子公司。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只轉讓部分資質的企業。資質分離到全新的子公司,可以避免出現債權債務等問題。
3. 收購部分股權
受讓方直接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這樣就可以獲得該公司資質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需要事先進行談判,形成股東會議紀要,修改公司章程,最后進行工商變更。其弊端是成為股東后,就要擔負起轉讓方公司的相應責任。因此,大多數企業會采取資質分離的方式,然后收購擁有資質的新子公司,以避免陷入隱形的不可控的危機。
在辦理資質轉讓,尤其是整體轉讓時,特別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背景調查:深入了解公司在業內的實力、口碑、誠信、事故等情況。行話叫干凈!!!
證件齊全:并購一個有資質的公司,證件齊全是必須的,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證書等,以及這些資質和證件的有效期等,都應當認真檢查。
企業年檢:年檢是國家檢查企業經營情況的重要手段,每年都會例行檢查,而且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參與年檢。如果企業沒有參與年檢,會被記錄在工商檔案,對企業信用有影響,還可能會面臨處罰。
審計報告:注冊資金是否為墊資注冊,注冊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有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債務調查:一個建筑企業從開始辦理建筑資質,到積累業績并逐步升級資質,過程很長,非常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和物力。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建筑企業不會轉讓其擁有的建筑資質。只想通過收購公司來買個資質,結果卻帶來債務,尤其是難以調查的隱形債務,肯定是得不償失的。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最好請專業人士進行資產評估,核查債務。
稅務調查:因為在完成資質轉讓、法人變更后,需要到稅務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在此之前,一定要調查公司的稅務問題:季度或者年度該繳稅款是否已經繳納完畢?是否有需要補繳的稅款?
法務調查:公司是否存在歷史遺留的法律糾紛等。
項目調查:公司的業績和在建項目的現狀,以及是否發生過事故等。
企業變更調查:完成之后,進行并購公司。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法人變更時,要提交申請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以及原法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人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件等材料。然后,到銀行變更企業對公賬戶,再到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通過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辦理建筑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
納稅申報:并購公司涉及到股權變更,股權變更需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
資金管控:建筑資質轉讓的費用主要包括并購公司費用、人員掛靠費用、資質變更費用、稅務繳納費用等。因涉及金額巨大,而且辦理程序復雜,必須要明確轉讓費的具體金額、支付方式等,雙方建立共管賬戶,在相應的流程節點支付相應的轉讓費。
補救措施:建筑資質的分立必須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因程序復雜,如果第一次資質轉讓沒有通過,導致受讓方未能成功獲取資質,轉讓企業還有補救措施。
轉讓企業需將現有工程項目完成,以后項目不再使用該資質進行施工。
轉讓企業收回應當收回的債務,債務、債權需兩清。
轉讓企業需進行資質信息公示:此資質公司已轉讓,今后與己無關。
政策調整:資質轉讓尤其是跨省區轉讓,必須了解公司所在地的政策。因稅收、經濟政策等原因,某些地區資質是轉讓存在很大限制。國家政策也時有調整,必須及時關注政策的變化。
1. 被掛靠企業面臨的風險
行政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17條,違法掛靠行為和處罰結果計入單位信用檔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有的省市會根據公示結果,限制市場準入。
民事責任風險:
對掛靠人:因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將均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
對發包人:依據《建筑法》第66條、《安全生產法》第 100條規定,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如其他損失如工期延誤等,如果發包人能證明工期延誤與借用資質有因果關系,也可主張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3條,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
對農民工工資: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6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 掛靠企業面臨的風險
掛靠人被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實踐中,為了規避掛靠風險,被掛靠企業通過與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并與掛靠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保以及現場派駐管理人員,導致在訴訟中往往難以認定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而被認定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問題引發的法律風險:在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掛靠雙方均存在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經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業主方沒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相反還可要求被掛靠人返還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糾紛的,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掛靠雙方就工程質量問題應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雙方非法經營所得面臨法院判決沒收的法律風險。
1. 企業網銀轉賬
如果掛靠公司開通了企業網銀服務,您可以通過企業網銀系統進行轉賬操作。但請確保您有合法的授權,并且轉賬用途符合公司規定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2. 開轉賬支票
掛靠公司可以開具轉賬支票,將資金轉入您的個人賬戶。但這種方式通常受到嚴格的監管,需要確保轉賬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如提供相關的合同、發票等證明文件。
無論采用哪種轉賬方式,都必須確保轉賬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確保您有權從掛靠公司賬戶轉賬資金。這通常需要您具備相應的授權或權限,如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財務人員等。
確保轉賬用途合法合規。轉賬資金必須用于合法合規的目的,如支付工資、獎金、勞務費、分紅等。
在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例如,在2015年7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代表協勝公司(承包人)與恒興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協勝公司承攬恒興公司案涉工程。2015年11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與協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協勝公司從恒興公司處承攬的工程,由張雄明組織施工,并授權張雄明以協勝公司名義就工程量、價等各類問題與恒興公司交涉,由張雄明承擔該承攬行為的最終盈虧;協勝公司需配合張雄明以協勝公司名義對外進行交涉,并進行相應管理;恒興公司撥付的工程款,在到達協勝公司賬戶之日起,張雄明可向協勝公司申請轉付,除協勝公司1%管理費及約定提留的稅費外,其余款項在協勝公司監管下均撥付給張雄明用于工程項目。2017年11月,在監理單位要求下協勝公司解除張雄明項目負責人職務,張雄明施工班組退場,協勝公司與恒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終止履行。2018年1月,張雄明訴至法院,請求協勝公司、恒興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判令協勝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工程折價款,恒興公司在對協勝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張雄明承擔付款義務。二審法院改判協勝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從恒興公司已收取但尚未轉付張雄明的工程款,恒興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應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最終歸屬張雄明的款項。
1. 被掛靠企業的防范措施
被掛靠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因為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2. 企業的綜合防范策略
利益合理分配,不約定固定收益:約定固定收益對施工單位不利,利益合理分配更加有利于項目創效,有利于開拓市場,且模式合法。施工單位在掛靠項目中,應該與掛靠人約定利益合理分配,不約定固定收益。
把項目納入企業管理之內:施工單位在與掛靠人建立利益合理分配的情形下,需要將項目納入企業管理之內,從企業層面對項目予以管控,做到與自營項目同要求、同標準。具體包括對項目要進行嚴格的投標評審和合同評審,要共建項目管理團隊,項目資金問題約定清楚,盡量做到資金平衡,遵守公司的采購制度,要加強項目過程管控,遵守公司檔案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項目承包責任制,要構建合作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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