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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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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7年國務院取消《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之后,互聯網醫藥電商一直發生著變化。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的審批也在被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名單之中。目前醫藥電商企業需要獲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并通過審批。該證書分為 A證、B證和 C證三種。這次取消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審批也就是俗稱的醫藥電商 A證。擁有 A證書的企業是“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平臺服務商”,擁有 B證書企業可與其他企業進行藥品交易。而擁有 C證企業可向個人消費者提供自營非處方藥品,即企業須擁有線下的零售藥店。2017年3月,有 46家企業獲得 A證,電商巨頭京東和阿里巴巴也在其中。
國務院發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了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注冊審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第三方平臺除外)三項行政許可事項。對于取消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實施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第三方平臺除外),已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質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有關文件要求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強化儲存、配送等有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保證所售藥品的質量安全。
-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與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但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銷售處方藥以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非處方藥品。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監管相關政策將另行發布。
取消賣藥資質并不意味著監管的放松。藥品網絡銷售迅速發展背后隱藏著一些風險隱患,比如銷售主體信息公示和核實力度不足、處方開具監管困難、網售藥品渠道監管困難、假藥劣藥難追蹤、第三方平臺和銷售企業權責不明、網售藥品發生糾紛后追責困難等。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相關負責人指出,互聯網銷售具有虛擬性、隱匿性、發散性、跨地域性等特點,尤其藥品網絡銷售存在主體類型多,不同類型主體風險差異不同、管理方式不一樣等特點,給監督管理、執法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等監管行為帶來挑戰。
恢復賣藥資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藥品管理法》中明文表示的網絡藥品銷售主體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特別指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零售連鎖類《藥品經營許可證》。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開展互聯網零售業務的主體必須是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并配備執業藥師。
第三方中介平臺負責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并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方中介平臺,《藥品管理法》對其要求可為: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承擔藥品網絡交易監督責任。此處的第三方平臺自己不下場賣藥,如果平臺一旦有藥品銷售行為,需要滿足前述藥品經營者要求。
要避免賣藥資質被取消,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申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需要2名以上醫療專業人員的畢業證、學歷證、合同等,部分地區還需要一名計算機人員,學歷都需要在統招大專以上。針對于平臺,因為藥品網絡銷售存在諸多風險和監管要求,所以要保證所售藥品的質量和安全,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藥品的采購、儲存、配送等環節。同時,要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確保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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