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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9: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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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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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嚴格的資質管理。資質管理不僅能夠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還能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以下是關于建筑工商資質管理的相關文件的詳細解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 施工勞務資質;
(四)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資質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設有60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資質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序列設有13個類別,不分等級。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檢查,發現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十二條 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十三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十四條
以上就是關于建筑工商資質管理文件的詳細解讀。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企業在申請和使用資質證書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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