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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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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施工勞務分包承包范圍主要從事公路、鐵路、電站、地鐵、橋梁、隧道、工民建等建設工程的專項勞務分包。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勞務分包資質可以承接的工程包括了木工、砌筑、抹灰、石制、鋼筋、模板、混凝土、鈑金、油漆、腳手架、焊接等勞務分包作業。按照持有勞務資質證書新舊不同,其承接范圍分兩種情況:
勞務分包合法性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相關法律依據包括:
在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中,建筑業農民工勞動糾紛數量占多,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勞務分包、轉包、內包、掛靠等情況,而農民工不清楚哪些是有效而受法律保護、哪些是被法律禁止而無效造成的。下面通過案例向大家進行介紹: 勞務分包 一家公司通過招標方式從一家建設單位承包到樓房建筑工程后,將面積約為150㎡的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分包給了邱日萍等12名農民工。可當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從建設單位獲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資,后來干脆以其分包勞務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屬于違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支付。但勞務分包并非必然無效。就承建單位與建筑單位在建筑合同中沒有勞務分包的約定或勞務分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時,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范圍內的分包,不屬于違法分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范圍內的分包,屬于違法分包。與之對應,本案所涉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并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只需通過簡單的體力勞動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問題,因而公司不能拿無效說事兒。
勞務轉包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項勞務工程后不久便當起了“甩手掌柜”:將之轉包給包工頭李某。李某則雇請肖麗玉等17人施工。任務完成后,李某卻攜帶公司給付的工資逃之夭夭了。面對肖麗玉等索要工資的請求,公司認為其已經付過,且其與李某之間的轉包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肖麗玉等自然無權向其索要。的確,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承包的勞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實際成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雖然轉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盡管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但公司卻必須向肖麗玉等人支付工資。
勞務內包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項勞務工程后,以“內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內設機構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隨之招募了鄧曉菲等20名農民工施工。期間,鄧曉菲在勞動期間不慎受傷。當鄧曉菲要求給予工傷賠償時,卻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其與基建部的“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其自然無需對基建部的雇傭行為擔責。但公司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內部承包”又叫“內包”,是承包人承接勞務工程之后,交由其內部職能機構或者部門負責完成的一種經營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人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屬于法人的一個部分,法人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負責。即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和法人屬于同一主體,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他人”或“第三人”,故內包不屬于轉包。與之對應,公司自然應當對鄧曉菲的工傷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掛靠 包工頭朱某拉起建筑隊后,鑒于難于接到活干,遂掛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一個月后,朱某雇請的員工邱庚秀因腳手架脫落而受傷。鑒于朱某拒絕賠償,邱庚秀曾要求公司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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