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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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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它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稱為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于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與延續的程序。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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