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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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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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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是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的資格證明,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由具有審批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設立任何類型的旅行社,都必須要向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營業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根據所設立的旅行社的種類,許可證分為《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兩種。這兩種許可證上應注明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此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用途不同,許可證還可分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與旅行社的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接受旅游消費者與其他旅游經營者的監督。
申請條件
營業用房: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通信設施: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有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注冊資本: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質量保證金:有指定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或依法取得銀行擔保的證明文件。
旅行社責任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證明文件。
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設立申請書、好順佳財稅員和計調人員的任職文件、履歷表、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至少三名導游人員的導游證、履歷表、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等。
提交申請:向旅游局提交申請材料,等待審查。
審核通過:旅游局審核通過后,將發布《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懸掛許可證:許可證分正、副本,旅行社應當將許可證正本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
懸掛要求
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轉讓限制
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以上信息提供了對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基本了解,包括其定義、種類、辦理流程以及管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辦理條件和流程可能隨著法律法規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在辦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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