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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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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物進出口許可證”(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精神藥品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簽發準予精神藥物進出口的許可證件。以下是關于精神藥物進出口許可證的詳細信息:
基本概念
精神藥物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及相關國際條約,對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的精神藥品實施進出口管理的一種法律文件。該許可證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些藥物的合法、安全和有序流通。
適用范圍
精神藥品的定義: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些藥品包括但不限于咖啡因、甲基苯丙胺、食鹽等49種23個8位稅號的藥品。
進出口管理: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精神藥品(包括精神藥品標準品及對照品),海關驗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并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殊藥品進出口審批專用章的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或精神藥物出口準許證,并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一批一證制度: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
進出口流程
申請與審批:任何單位在進出口精神藥品之前,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核批準后,獲得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
報關手續:在進出口精神藥品時,貨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持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并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I,在編號欄填報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編號。
海關驗放:海關在驗放進出口精神藥物時,會在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的指定位置進行簽注并加蓋驗訖章。
口岸管理
進口口岸:精神藥物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進口精神藥物的口岸必須與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核準的口岸一致。目前,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在地直屬海關所轄關區口岸。
特殊規定: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精神藥物,進口口岸限定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廣州市等3個城市的口岸。
醫療機構攜帶出境
對于醫療機構攜帶少量自用的精神藥品出境的情況,海關驗核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印章的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
法律責任
違反精神藥物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這包括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精神藥物、偽造或變造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
精神藥物進出口許可證是確保精神藥品合法、安全、有序進出口的重要法律文件。相關單位在進出口精神藥品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報關和驗放。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精神藥物的非法流通,保障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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