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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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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方式,指的是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在這種許可中,專利權人成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成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要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種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許可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家許可。
普通許可: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專利許可應當辦理的手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方應當與許可方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
支付專利使用費:按照約定向許可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批: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此外,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并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的成立。
專利許可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方式,對于保護專利權、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進行專利許可時,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許可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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