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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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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的決定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在這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特殊辦理方式的期限:如果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方式,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層級審查的期限: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頒發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法規規定的更長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于20日的審查期限。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相應延長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應當短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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