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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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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信息。該管理辦法于2014年6月25日由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并于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其后經過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3月30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進行的。
該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在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例如,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施工企業等。
此外,該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需要注意的是,雄安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在全國率先實現對房建、市政、水利、公路、水運、園林等工程施工許可的扎口管理。雄安新區水利、公路和水運工程,不另行辦理開工備案、施工批準或開工報告。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相關企業和個人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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