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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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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培訓教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法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資質認定技術評審要求,制定本準則。
本條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準則》是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 年版)》已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發布。其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依據已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具體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第三十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三)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諾相關程序辦理。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五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醫療器械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驗。
一些相關文件也將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作為特殊領域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開展司法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定。
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認是否屬于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核查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能力,是否屬于資質認定范圍。目前屬于資質認定范圍的檢驗檢測領域主要包括產品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例如產品質量檢驗、食品檢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醫療器械檢驗、化妝品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排放檢驗、電信設備、無線電設備檢驗、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包含軟、硬件產品)檢測、進出口商品檢驗、林產品檢驗、林草種子質量檢驗、環境監測、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檢測,以及部分領域的司法、公安機關鑒定檢測實驗室。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申請相關資質。例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防雷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應該分別向住建、交通、水利、氣象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應向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無需取得資質認定。在評審中,發現機構申請不屬于資質認定范圍的能力,應及時與資質認定部門溝通確認,決定是否應保留相關能力。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培訓教程]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發展歷程:
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的產生。
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的發展。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的實施。
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的改革。
第二節生態環境監測發展和管理簡介:
一、生態環境監測行業的發展。
二、生態環境監測行業管理概況。
第二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通用要求:
引言。
第一節范圍。
第二節規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節術語和定義。
第四節要求:
- 一、機構。
- 二、人員。
- 三、場所和環境。
- 四、設備設施。
- 五、管理體系。
第三章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補充要求:
第一節范圍。
第二節術語和定義。
第三節機構。
第四節人員。
第五節場所環境。
第六節設備設施。
第七節管理體系。
附錄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 號)。
附錄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 號)。
附錄 3: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 163 號)。
附錄 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市監檢測〔2018〕245 號)。
附錄 5: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75 號)。
附錄 6: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環發〔2006〕114 號)。
附錄 7: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 號)。
附錄 8: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 號)。
附錄 9: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國認實〔2018〕28 號)。
附錄 10: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國認實〔2018〕12 號)。
附錄 1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與 RB/T214 標準對照表。
附錄 12:環境監測領域資質認定評審能力申報分類及方法表。
- 附表 1:水(含大氣降水)和廢水。
- 附表 2:環境空氣和廢氣。
- 附表 3:土壤和水系沉積物。
附錄 14:資質認定評審常用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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