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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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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三)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三) 施工勞務資質;(四)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一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核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的企業可以承繼原企業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因破產、撤銷、吊銷資質證書等原因終止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及時到原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予以補辦。
第二十五條 企業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統,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 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企業不按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以上是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辦法的全文內容,旨在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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