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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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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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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許可證并非由工商局發放,而是由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之前,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這意味著,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前,需要先辦理衛生許可證,且衛生許可證的發放與工商局無直接關聯。
衛生許可證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適用于一切食物的生產、采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
辦理衛生許可證通常需要以下步驟:
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的相關材料。
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
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
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衛生許可證是由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而不是由工商局發放。在辦理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商登記之前,需要先獲得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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