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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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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道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華市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金華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金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
第五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表;(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四)符合規定的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證書;(五)聘用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
(一)業戶名稱、地址;(二)經濟類型、經營范圍;(三)證件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八條 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四年。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的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三章 許可證的變更與注銷
第九條 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道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十一條 經營者終止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范圍經營。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道路運輸許可證正本,并隨車攜帶副本,以備查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許可范圍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金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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