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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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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是為了嚴格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該辦法于2016年4月1日開始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共分為6章44條,包括總則、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等內容。根據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于規范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確保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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