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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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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等相關規定,對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為,處罰規定如下: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對象:包括非法轉讓許可證的旅行社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處罰內容: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
行政機關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予以加處罰款,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以上規定是為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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