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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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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通過制定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可以制訂的規章,但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定期評價: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于隨著形勢的發展不再需要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公眾參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是經過嚴格規定的,而設定的原則和程序則是為了確保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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