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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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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問題分析]建筑業企業規模和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大。為加強行業管理,但近年來,建筑市場資質掛靠現象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指一些無資質或者具備較低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或者包工隊,通過與具備較高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采取某種形式的“合作”。被掛靠的資質等級較高的企業允許其他企業或者組織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獲得利益(如收取掛靠管理費、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有償使用費等),掛靠企業或者包工隊僅通過支付一定的掛靠費用換取其資質使用權,承攬工程并獲取收益。
在實際實施中大體可歸納為兩種形式:
先有“潛在”工程,再尋求掛靠。掛靠人通過某些特殊渠道和私下操作等,獲得某個工程的承包權,然后帶著工程信息與被掛靠企業商談條件,以繳納一定管理費為代價達成“內部聯營合同”。然后由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負責組織施工等事務;被掛靠人按商定的工程總價比例收取管理費用,但不參與任何施工管理工作。
掛靠人攜管理人員、機具設備、資金和隊伍投靠被掛靠企業,并按協議約定支付給被掛靠企業一定的管理費用,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自行實施項目的施工。
資質掛靠給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被掛靠企業僅出借資質證書,相關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并不參與實際的施工管理。而一般來說,掛靠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很可能使得施工過程缺乏可靠技術和有效管理的支持,從而給所承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埋下隱患;另一方面,由于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了額外的資質使用費,掛靠企業必然會設法通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從施工中找回成本平衡,進而導致工程質量下降。很多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事故都與掛靠有關聯。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或者組織,通過掛靠規避國家的資質管理制度,以貌似合法的方式獲得承包權。這種行為一方面損害了公平競爭原則,排擠了真正有實力的承包商,另一方面則會造成工程款支付混亂,甚至產生經濟糾紛、風險責任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之所以屢禁不止,必然有其驅動因素。資質掛靠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資質“買賣”。政府的規制導致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稀缺,從而催生了資質的“買賣市場”。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正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存在的不合理導致掛靠產生。建筑行業是資金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對資金和勞動力需求量大,但產品生產的難度不高,技術含量較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人為抬高建筑市場的準入門檻,成就了某種程度上的“資質壟斷”,“排擠”了眾多具備施工能力的企業。一方面,這些被“資質”排擠出市場的企業,處于對境遇的不甘心,想法設法爭取自己“應有”的市場準入權,便成為“資質市場”的需求方;另一方面,擁有資質的企業無需付出任何勞動,僅通過出賣其資質,就可以獲得巨額收益。實際上,國內很多由掛靠方實施完成的建設項目,除了少數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外,絕大多數經驗收都是合格的。也就是說,許多無資質或者低資質的企業,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資質”。這表明,當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沒有把合適的資質頒發給所有具備相應實力的企業,造成了建筑市場上的“資質短缺”。這是掛靠行為產生的土壤和根源。
[建筑資質掛靠的法律規定]建筑資質不可以掛靠。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工程資質掛靠具有以下特點:
掛靠人沒有建設活動資質或資質不夠而利用了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了工程,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其主體資格合法,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人上交一定數額的費用。
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某某施工隊或者項目經理部等形式對外開展活動。
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掛靠人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資質掛靠的舉報途徑]資質掛靠可以向當地的建筑工程部門舉報。資質掛靠是指建筑工程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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