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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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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2年3月15日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4號公布的一項法規。該《辦法》主要規范了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包括強制許可請求的提出與受理、審查和決定、使用費裁決請求的審查和裁決、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等內容。《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強制許可呢?根據《辦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給予強制許可。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的,為消除或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給予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其指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強制許可。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以請求給予制造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并將其出口到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的,該專利權人可以請求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強制許可的對象僅限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此外,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對于涉及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相關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行政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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