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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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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9號,于2005年9月28日通過主席辦公會議,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加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根據規定,在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如發電、輸電、供電等,應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三種類別。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對于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活動,應取得相應類別的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不同級別的許可證對應不同的電壓等級和業務范圍。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對于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需要滿足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技術、財務、安全等方面的條件。對于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需要滿足相應級別的許可證條件,如技術人員、技能人員和業績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電力業務許可證;被許可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電力業務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力業務許可。被許可人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對于規范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從事電力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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