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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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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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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啟動:或者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來啟動。
立案處理:啟動撤回程序后,接下來需要對此進行立案處理。
調查取證:行政機關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主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后,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撤銷行政許可預先告知:撤回行政許可涉及被許可人的重大利益,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應當預先告知該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告知被許可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聽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四節聽證有關條款,保障被許可人的聽證權利。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作出決定: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于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撤回行政許可與撤銷的主要區別在于適用的情形不同。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而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于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此外,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而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撤回行政許可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多個步驟和環節,旨在確保公好順佳財稅公平地處理行政許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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