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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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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許可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利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的許可范圍的不同,知識產權的許可可以劃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與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方可以按照約定獨占的使用有關知識產權外,包括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排他許可是指除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可以按照約定使用有關知識產權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有關知識產權,許可方仍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許可人是否享有“訴權”這一問題存在較多爭議。《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均無明確規定普通被許可人在侵權訴訟中的訴權問題。盡管《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也無法明確普通被許可人是否屬于上述利害關系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普通被許可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8〕65號)中指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繼承或正在發生繼承的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人等。”在該紀要中,知識產權普通被許可人被認為不屬于“利害關系人”,僅“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然而,在后來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知識產權普通被許可人的訴權。
知識產權許可是一項重要的權利,但在侵權訴訟中,普通被許可人是否享有“訴權”這一問題仍需進一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普通被許可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以更好地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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