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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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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是指生產企業在生產并銷售巖土工程儀器產品之前,必須取得的一種法定資格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的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企業在申請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提交《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五份,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五份。企業應到其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應退回企業重新填寫,由此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其余申請材料寄(送)審查部。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水利部水文儀器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現更名為水利部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起草和宣貫《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制定審查工作計劃,組織行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派出人員的參與下對申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匯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將符合換(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含有生產水文儀器、巖土工程儀器等產品。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具備保證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與換證
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3個月至6個月,應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逾期不辦復查換證申請的單位,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督與管理
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工作。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負責:水利部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原水電部水文儀器檢測中心)。
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它不僅關系到企業的合法生產,還直接關系到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因此,各相關企業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換證和管理工作,確保巖土工程儀器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巖土工程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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