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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1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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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許可的依據必須公開
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針對相對人的申請,據以作出許可或不許可決定的法律依據。由于行政許可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權利實施干預的一種制度,因此,行政許可的依據必須公開,以真正發揮法的“告知、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法規和規章的公布。
2. 行政許可的條件公開
行政許可的條件是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據以作出許可或不許可決定的標準。這些條件必須向社會公開,保障公民在行政許可領域的知情權,避免“密室許可”、“暗箱許可”,這是保證行政許可決定合法、公正的關鍵所在。
3. 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
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即許可程序公開。程序公開可以防止行政機關采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提高廣大公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度,促進執法人員廉潔自律,同時也便于公眾監督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4. 行政許可結果公開
無論是準予許可或不許可決定,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書面形式,是相對人從事相應活動的合法性證明。
盡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原則上應當公開,但是,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則不適用公開原則。這里的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
行政許可公開原則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將產生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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