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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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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這種制度是為了貫徹實施《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市地方性法規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此外,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應事先舉行聽證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權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予以確認和公布。未經確認公布的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簽署《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并由委托機關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行政許可的實施通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以及變更與延續。這些程序旨在確保行政許可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許可制度的設置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此外,設定行政許可還需要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權限,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相關規定。
行政許可制度是一個復雜的體系,涉及到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的確認、實施程序的規范以及法律依據的確立等多個方面。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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