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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0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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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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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為兩類: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而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則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母公司在獲得所在省環保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其在本省或外省的子公司并不能直接利用該許可證。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個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都需要依照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因此,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需單獨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在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時,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如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及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相關證明。此外,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則需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主要取決于持有的許可證類型,同時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各子公司需根據自身情況單獨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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