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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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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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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備案的處罰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是詳細的處罰措施:
如果銷售預包裝食品沒有備案,那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對于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罰金額為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而對于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罰金額為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明知是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那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違法行為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么責任人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而未依法備案企業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給予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以上就是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備案的相關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處罰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法律法規來確定。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幫助,請咨詢專業的法律機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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