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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09: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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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的性質
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法律專家的觀點,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結婚登記的目的并非授予婚姻權利,而是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
結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時,就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他人必須承認并尊重他們的婚姻關系。同樣,當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時,他們的婚姻關系就已經依法終止,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而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結婚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因為它只是對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定,而不是賦予某種資格或權利。
法律依據
《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結婚登記的性質和目的,即確認婚姻關系的存在與否。
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行政確認行為,其目的是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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