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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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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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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實施通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期限: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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