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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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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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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服務許可證是一種證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3號令《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新聞出版總署第20號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等法律法規,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審批。
若單位或個人希望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核同意后,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一般情況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會明確告知不批準的理由。
對于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單位來說,他們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也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如果這些單位終止經營活動,需要在15日內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便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進行注銷。
網絡出版服務是伴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出現的新興出版樣式之一,與傳統出版物如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有高度的一致性。它可以看作是傳統出版在網絡上的延伸與發展。因此,無論是從事傳統的出版業務還是網絡出版服務,都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出版物的合法性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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