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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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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 是指行政機關在其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由于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違反法律法規或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等原因,依法取消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這一過程通常涉及到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制作并送達撤銷決定書、辦理注銷手續以及在必要時依法賠償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 由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啟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行政許可。
立案 - 借鑒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后,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回避制。
調查取證 -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調查終結 -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后: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聽證
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 - 正式通知被許可人:行政機關需要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明確告知被許可人撤銷的理由和依據。
辦理注銷手續 - 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告。
依法賠償 - 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撤銷行政許可的過程涉及以下步驟:
提出撤銷的申請 - 向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機構或者部門提出撤銷的申請:這是啟動撤銷程序的第一步。
相關部門受理申請 - 申請通過之后辦理撤銷:一旦申請被受理,相關部門就會開始辦理撤銷手續。
注意事項 - 必須要在行政許可下發之前提起申請:否則相關部門只能辦理許可的更改不能再撤銷。
撤銷行政許可是一個嚴肅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證據的收集、決定的送達以及必要的賠償措施。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被許可人都應當嚴格遵守這些程序,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申請人也有權提出撤銷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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