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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1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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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
第一條公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設立。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注冊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 : ______ ______ 路______(街)。
3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含經營模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資本總額:______萬元。(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其增加或者減少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影響公司的存在。
公司股東姓名
第八條持有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的股東為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股東為______人,均為法人。
股東名單:
公司股東:
1. 法人名稱: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
認繳資本: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實物或其他)。
訂閱時間:______ ______ / ______。
2. 公司名稱:
房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
認繳資本: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實物或其他)。
訂閱時間:______ ______ / ______。
第十條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 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2. 股東的出資額。
3.投資證書編號。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公司股息按投資比例分配。
3.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4. 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5. 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他股東轉讓資金,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 公司解散和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認繳出資。
3.對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4、出資金額只能按規定劃撥,不得退還。
5. 公司負責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 公司登記后,不得撤資。
7. 公司成立后,發現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額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的,差額部分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其他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對差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認購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購的出資額,經評估后,經其他股東同意,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折合成人民幣轉化為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并在出資證明書上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在____________上______上有繳納全額資格的,未向股東足額繳納股款的,對該股東的出資已完全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投資者全部繳納出資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并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由公司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投資者成為公司股東。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額。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應當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被轉讓的出資額。不購買轉讓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資額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9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的全體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報酬的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的事項。
4. 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報告。
6. 審核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核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給股東以外的股東對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 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支機構作出決議。
13.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形式。年度會議每年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對通知未載明事項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高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當載明會議的事由、地點和日期。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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