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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4: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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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二)具有企業管理的財產或者國家授予的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有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必須設立的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金融機構、勞動組織等機構;(四)與經營范圍必需且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資產負債表或者資產負債表;(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國家對企業注冊資本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八)經營范圍是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并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予以明示;批準文件未明示或者明示不規范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明示。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未規范的新興產業或特定經營項目,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執行。
二、辦理材料
看表格背面,填寫說明
投資者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應為業主不動產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以作為使用證明。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營業執照。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為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地級以上人民政府
營區證明材料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證明材料要求超出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名稱已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辦理流程
在線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閱讀辦事指南,根據服務需求在網上辦事大廳在線填寫業務表單,上傳電子材料提交確認。需要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按照提示向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后,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資格條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網上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需要補正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終止本次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網上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終止本次申請;
3.復核:部門受理后進行復核;
4.決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出準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
5.取證: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詢辦理情況,并到窗口領取或郵寄辦理結果。
窗口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到惠陽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工商登記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在排隊機處獲取辦理順序號。申請人按順序號到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規范,需要補正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終止本次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終止本次申請;
3.復核:部門受理后進行復核;
4.決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出準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
特殊鏈接
無
四、辦理地點
惠州市惠陽區惠南區大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經辦機構
惠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處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當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0)
第五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企業、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子(分)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所在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合作企業的設立
申請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作企業成立之日。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企業成立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一致對合作企業合同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稅務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運作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必須批準的范圍內項目的,應當依法批準企業經營,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合伙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說明變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遭受嚴重損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因違約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十
第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說明變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交營業執照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中外合作者應當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四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后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進行清算
結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申請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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