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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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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處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依法設立登記的企業。股東已達到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二)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五)有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公司名稱和組織機構;擁有公司住所。
2、處理材料
原件
根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書的說明填寫。
加蓋公司公章
按照說明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企業公章
3處理流程
在線程序
1. 申請方式: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服務廳,閱讀服務指南,按照業務要求在網上服務廳在線填寫業務表格,并上傳電子材料提交確認。如需紙質材料,可根據提示將紙質材料提交或郵寄至窗口;
2. 受理: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后,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網上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如材料不齊全,需要更正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需要更正的內容全部告知申請人,終止申請。如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在網上發出“駁回通知書”后,將立即終止申請;
3.審核:驗收后由部門進行審核;
4. 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核準的,發給《核準登記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和《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不予登記通知書》。不予批準的理由應當說明;
5 .取證:申請人根據留言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看處理情況,到窗口接收或郵寄結果。
窗口處理過程
1. 申請:申請人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一樓市場監督局窗口申請。申請人正在排隊領取序列號。申請按編號到窗口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 驗收: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對需要更正的內容,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終止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駁回通知書》,終止申請。
3.審核:驗收后由部門進行審核;
4. 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核準的,發給《核準登記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和《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不予登記通知書》。不予批準的理由應當說明;
5. 證件領取:申請人可在辦理業務窗口領取領取結果。
一個特殊的鏈接
沒有
四、處理地點
惠州市惠城區龍鳳新聯路5號惠城區行政服務中心1樓市場監督管理窗口
五、辦理期限
5(工作日)
6、組織
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7處理費用
這是免費的
8.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人申請公司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三條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須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后,合營企業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拿到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一般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二十)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或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企業集團或者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應當申請成立登記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授權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權威)。
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商務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企業,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其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協商一致,在合作期限內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他們應當向審批機關批準,在變更的內容涉及項目合法的工商注冊或項目注冊為稅收目的,變更應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和稅務部門。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解散,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合伙法下的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合伙企業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前需要核準的事項的,應當依法核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核準文件。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進行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外國企業或個人加入中國自然人設立的合伙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應當遵守這些措施的有關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依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原因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如下如發生嚴重損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因不可抗力,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如果損失是由于違約造成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二條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資產、債權、債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四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成立(二)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十)
第二十五條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完畢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出具清算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時,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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