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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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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2)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5)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
二、辦理材料
申請人簽名或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民辦醫療機構、民辦學校、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分別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復印件和原件。
須先到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經辦人姓名并加蓋公章,無業務主管單位無需加蓋公章
附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關系單位無檔案管理權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司法公證部門出具
附上我的身份證復印件
民非教育單位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擬定;民用非勞動單位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職業培訓學校)章程示范文本擬定;其余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擬定。
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6個月內有效);
自有房產的,應提供房產證復印件;承租房產須提供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免費提供的,還須出具免費提供的住所證明復印件和住所本身的不動產權證。以上內容應包括使用年限、面積、居住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和檢驗原件
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主辦單位簽字或蓋章);
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等。
拿到法人登記證后提交備案
三、辦理流程
在線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申請并上傳電子材料。
2.驗收。接收和接受人員材料
進行預審,2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并作出受理決定。對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并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對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自行或按約定方式郵寄到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受理人員現場核實網上電子材料后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復核人員對材料進行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未通過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審核過程中,發現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交補正請求,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核。
4.獲得結果。申請人應當通過行政服務中心證照窗口或者按照約定方式郵寄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向惠陽區民政局提出申請。
2.驗收。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并作出受理決定。對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并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對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自行或按約定方式郵寄到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受理人員現場核實網上電子材料后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復核人員對材料進行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未通過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要更正2
工作日內,申請人提出補正請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獲得結果。申請人應當通過行政服務中心證照窗口或者按照約定方式郵寄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鏈接
無
四、辦理地點
惠陽區淡水博公澳行政服務中心A棟4樓社會組織窗口
五、辦理時限
20(工作日)
六、經辦機構
惠陽區民政局
七。處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十條第一款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的核準登記,監督管理名稱使用,保護名稱權利。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十條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報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以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相關行業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訂版)》(2013年)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十二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為其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或者登記并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書,核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訂版)》(2013年)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經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訂版)》(2013年)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書面答復。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8號修訂)(2010年)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支(事務)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門(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養老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營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營科研
研究院(所、中心)、民營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價院(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者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類,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如民營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營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營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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