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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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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榆中縣新注冊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為蘭州瑞源財務代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為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
第三條 公司性質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宗旨和經營范圍公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商業道德,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公司經營范圍:財務代理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市場營銷策劃等。
第五條 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資格公司股東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東權利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二)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四)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五)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持有的股權;(七)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八)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 股東義務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 股東會組成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
第十三條 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全體股東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董事會組成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第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組成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義務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會會議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六條 利潤分配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條 清算程序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生效公司章程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解釋公司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備案公司章程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向全體股東公布。
以上為蘭州瑞源財務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章程,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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