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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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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工商注冊公司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本公司名稱為:太原市工商注冊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第二條 公司類型 本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所在地 本公司的住所為太原市中心區某某路3號。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冊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市場調查、企業形象策劃等。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認繳)。
第六條 注冊資本的增減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應當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A,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時間為年月日。
股東B,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時間為年月日。
全體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全部資產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條 出資期限 股東應當按約定期限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年內繳足。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條 股東的義務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一年一次)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董事會 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監事會以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第二年三月底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解散的情形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十六條 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其他規定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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